7月22日,东莞发布关于限购区域“双(多)证房”认定结果的通告(东建房〔2022〕16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双(多)证房”的认定标准:
1、开发企业交付时即为一套房;
2、属2006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3、该两套或多套商品住房在同一楼栋同一楼层有墙体相连且实际作为一套使用,其中至少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少数“双(多)证房”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均超过90平方米];
4、同一楼栋存在三个楼层或以上具备上述情形的房屋。
认定台账将作为涉及我市限购区域“双(多)证房”的购房资格核验依据。如“双(多)证房”纳入认定台账范围,对该“双(多)证房”认定为一套商品住房,并据此出具限购查询证明。
附通知全文:
关于我市限购区域“双(多)证房”认定结果的通告(东建房〔2022〕16号)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 ﹝2022﹞4号)、《关于加强分类指导优化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建﹝2022﹞7号)精神,为落实做好涉及“双(多)证房”的购房资格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双(多)证房”的核验范围
东建﹝2022﹞7号文件施行后,对居民家庭持有或购买位于我市限购区域(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及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双(多)证房 ”但实质作为一套住房使用的,在核验购房资格时,该“双(多)证房 ”视作一套商品住房。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持有“双(多)证房 ”、拟在非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在非限购区域持有“双(多)证房 ”、拟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均无需对该“双(多)证房 ”进行认定。
二、“双(多)证房”的认定标准
符合“双(多)证房 ”视作一套商品住房的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交付时即为一套房;
(二)属2006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三)该两套或多套商品住房在同一楼栋同一楼层有墙体相连且实际作为一套使用,其中至少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少数“双(多)证房”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均超过90平方米];
(四)同一楼栋存在三个楼层或以上具备上述情形的房屋。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经市、镇街(园区)两级相关部门排查核实,已形成我市限购区域“双(多)证房”认定台账(以下简称“认定台账”,详见附件1)。
三、涉及“双(多)证房”的购房资格核验
认定台账将作为涉及我市限购区域“双(多)证房”的购房资格核验依据。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双(多)证房”、拟购买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或拟购买位于限购区域的“双(多)证房”,如该“双(多)证房”纳入认定台账范围,其拟购房屋属地镇街(园区)限购查询部门在核验购房资格时,对该“双(多)证房”认定为一套商品住房,并据此出具限购查询证明。
四、其他有关事项
因“双(多)证房”涉及情形较为复杂,如权属人认为其名下位于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符合上述“双(多)证房”认定标准,但未被纳入认定台账范围的,可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向房屋属地街道(园区)房地产管理所反映[街道(园区)房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2]。
经相关街道(园区)房管部门核查并汇总上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复核和认定,并发布补充台账。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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