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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据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实,由监管银行拨付;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银行直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提取使用手续。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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