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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ST阳光城(SZ000671)公告,公司于7月11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吴洁通知,称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吕某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
(二)ST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福建监管局认为,ST龙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吴洁作为ST龙净原实际控制人(未在公司任职),指使实施本案关联交易并导致ST龙净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媚知悉并配合实际控制人吴洁实施本案关联交易,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未安排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罗如生、时任副总经理张瑾审批时发现案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并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冯婉如审批时发现案涉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2、对ST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