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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消息,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发布《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津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范畴,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各类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款项。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的方式进行监管。延津县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预售资金信息化管理。

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费用(含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的20%)组成,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时空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资金。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资金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则上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合同中应将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购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前,不得发放按揭贷款。

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相应的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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