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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珠房金字〔2023〕34号)》。
通知明确,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以珠海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职工家庭在珠海名下无住房,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未满2次的,可按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此外,职工家庭在珠海名下仅有1套住房,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未满2次的,可按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在珠海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