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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近日会同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进一步完善我省救助基金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主要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垫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为做好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受助群众等社会群体意见。在我省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实施细则》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方面,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同时,延长了救助时间,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另一方面,强化高效便民服务,压缩办理时限,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同时,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系统,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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