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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日报讯(通讯员周宇霄)笔者10月9日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获悉,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日前组织生态环境枝江市分局、公益律师及赔偿义务人,就一起生态损害赔偿进行质证、磋商后,促成赔偿义务人现场表示承担赔偿义务,并足额缴纳了20余万元赔偿金。该起环境违法案件的尘埃落定,既彰显了司法温度、执法力度,也赢得了赔偿义务人的满意度。
该案在磋商过程中,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陈述,并依法说明了理由、依据。同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修复方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进行了互相质证与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结书》。
据悉,利用类似方式,枝江市已成功办结了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此前,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枝江市分局及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线索,对另一涉案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后,通过释法说理、分析后果等,也促使当事人主动认错,并担起了生态修复责任。
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结,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破解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为宜昌乃至全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负责人表示,该局将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警示企业压紧压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