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东莞时间网
4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企业环境违法后,在《东莞日报》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可按罚款金额的30%-50%降低处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旨在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为东莞做好“双统筹”、实现“双胜利”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从轻处罚须满足四个条件
今年1月1日起,《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违法者主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即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在东莞,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得同时满足“改正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等四个条件。即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申请、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动在《东莞日报》及东莞时间网(咨询电话:0769-23126805)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案件审查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登报版面资料,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及降低幅度的具体建议,依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程序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市按三类情形降低处罚
《指引》明确了从轻处罚的三类情形,即可按拟罚款金额的30%、40%、50%降低处罚。
其中,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
经营地址位于石马河(常平镇、凤岗镇、桥头镇、塘厦镇、谢岗镇、清溪镇、樟木头镇)、茅洲河流域(长安镇)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
上述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
但是,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温馨提示/
13类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处罚
《指引》明确13类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1.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4.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6.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7.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10.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定额略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1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适用的;
12.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13.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