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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钱克孝受贿一案。被告人钱克孝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钱克孝利用担任灵武市副市长、永宁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提拔推荐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索取或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762.513958万元、20万美元,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未实际取得。案发后,被告人钱克孝退缴部分赃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克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收受董某人民币1000万元,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且主动退缴部分受贿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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