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合伙人条件是什么样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过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对除名不服怎么办?
合伙人被除名后,还有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即提除名异议之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为被除名人提除名异议之诉提供了依据,但被除名人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提起诉讼。同时《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除名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做出了规定,被除名人可从审查是否满足除名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入手,以达到自我救济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