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买卖外汇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第225条第3款)。
二、经营非法出版物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严重犯罪的除外),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违法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的电信业务,以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
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六、非法经营食盐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七、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违反国家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的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九、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十、非法使用POS机
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此应适用第225条第1项)。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成立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十三、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罪等犯罪的,按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
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五、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六、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十七、非法经营药品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九、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
为向他人提供赌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十、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