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诉标准

目前有很多利用他人的商标制作伪劣产品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假冒商标罪。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假冒注册商标为非法行为并且假冒注册商标将可能受到注册商的追诉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追诉的标准一共可以分为四种。

第一种指的是在商标所有人通过法定的程序对商标已经进行合法的注册手续并且已经确认了商标所有人之后,任何人如果在没有经过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的对同一种商品征用已经被注册过的商标而且进行了交易。达成的交易获得金额如果超过二万元的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

第二种指的是如果销售的一方在知晓该商品是假冒别人商标的情况下,还明知故犯,将伪劣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对该商品进行非法交易并且达成了交易同时达成交易获得的总金额如果超过二万元的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

第三种指的是在商标已经被人合法的注册过后,那么商标即已经有了合法的所有人。如果仍然有人对该商标进行非法的伪造,制造等行为和在明知商品为假冒商标的伪劣商品时依然选择对这种商品进行非法的销售,并且进行非法的交易,并且如果达成的非法交易获得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罪行。

第四种指的是如果在已经知道对方的商标为假冒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对这总行为进行包庇并且为假冒商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的便利条件,来帮助假冒商对商品进行非法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触犯刑律,是会收到相应的惩处的,而这种行为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追诉的标准。

二、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7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三、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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