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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籍明泉)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燃气企业保供监管工作的通知》,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天然气保供复杂形势,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燃气企业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狠抓燃气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排查整治,确保妥善整改问题、处置舆情、化解风险,确保群众稳定用气、温暖过冬。

《通知》提出5项重点工作任务。

加强燃气企业准入资格监管。对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加强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监管。进一步规范落实特许经营准入条件,优选信誉良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认真开展特许经营履约评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履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特许经营是否延续的重要依据;建立科学完善的特许经营退出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履约担保、违约退出等措施激励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如经营者不能如约提供服务的,应依法解除或收回区域燃气特许经营权。

加强燃气企业气源合同监管。积极对接沟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省天然气公司等企业,引进山西煤层气,多途径争取气源;督促属地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足额签订并切实履行天然气供气合同,落实储气能力和应急储备要求,确保气源稳定、群众温暖过冬。

加强燃气企业稳定供气监管。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或有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发改部门、“双代办”等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或媒体反映和群众投诉的上述问题,由燃气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处置。

加强燃气企业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监管。进一步强化对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的支配地位采取限购、搭配销售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燃气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或者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现有交易等行为的,要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进行调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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