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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记者从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官微获悉,上海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存在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或者欠薪人数超过10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且拒不整改的;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后,不积极处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导致讨薪事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且处置不及时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和负责人,由上海市安质监总站依托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记录不良信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通报批评的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工地实名制管理、市场承发包行为巡查等监督管理时,提高检查频次和检查范围,加强重点监管。
自通报之日起,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企业惩戒措施按以下标准执行:根据国家、上海市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提高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规定,责任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在公布的1个月期限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扣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并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