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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记者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该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提出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受理缴存人申请。


即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该市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


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30日内为相关缴存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公积金支付部分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协助、督促工作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逾期未能退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暂停拨付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内全部预售资金直至完成上述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