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违法吗?

(鹏仔):芥芥,这个月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在媒体上有诸多报道,那我们房地产中介遇到客户“跳单”,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芥芥):《民法典》首次将“跳单”上升至法律层面,咱房地产中介的合法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近央视《法治在线》栏目播出了一期关于二手房“跳单”纠纷的报道,对咱们房地产中介行业经常遇到的客户“跳单”问题,法官及法学专家结合具体的审裁案例和《民法典》进行了权威分析,我们可以学习一下。

,时长22:06

(鹏仔):哦,是吗?那赶紧说一下,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咱必须得学。

(芥芥):先说一下案情,2020年底,房地产中介人王先生为购房者张女士提供了中介服务,但张女士“跳单”完成房产交易。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佣金、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购房委托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张女士的“跳单”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1.5万元。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服,后经法院调解,张女士同意支付1万元的购房佣金给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同意。

(鹏仔):是呀。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我们,其实做了很多消费者看不见的服务,包含房屋实勘、维护、沟通谈判、产权核实等交易风险防范,这些都是我们线下要做的功课。但消费者总是用房源信息推广、匹配和带看来衡量佣金标准,更有些不诚信的客户利用我们提供的信息“跳单”。

(芥芥):这些年,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与大家的生活联系日益紧密,同时房地产中介行业不断提升服务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服务也越来越受到认可,所以这则报道出来后,网友们纷纷热议:

“这个不单是钱的问题,是诚信,要么就不要找中介,要么就要对人家的服务买单。”

“中介给你提供大量的资源,你从众多资源里获得自己想要的,的确要给中介费的。除非你自己能找到资源。”

“买房者没有时间去寻找房源,联系卖家,沟通诸多事宜,中介的存在便不可避免。如果不想支付中介费用,当初就不要找中介!都是服务行业,既然找了中介,就应该给人家付出相应的报酬。”

(鹏仔):理解万岁!

(芥芥):法学专家认为对“跳单”的认定要符合三个条件,中介方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一是中介合同已经生效。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要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需要中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提供了中介服务。

二是中介人按约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如提供房源信息、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带看房,交易磋商等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未提供服务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

(鹏仔):那也就是说要同时符合上面三个条件的“跳单”案件,中介人主张佣金或支付报酬的诉求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芥芥):是的。

(鹏仔):可是,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客户委托多家中介,并且我们也提供了房源信息、带看等服务,最后却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了,这怎么办?

(芥芥):针对这种情形法官和专家们也专门进行了解读。

如果,同一个房源信息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委托人可通过多个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此时就要判断委托人最终签订合同,是利用了哪一个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且如果多个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基于服务满意度、中介报酬费等因素而最终选择其中一家,虽然绕过了其他中介人,但这是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其最终订立合同,主要利用的是哪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比如,如果委托人能够证明,最终购房主要是利用了B公司提供的服务,则无需向A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该房源信息是委托人首先从A公司获得,然后将该信息告诉B公司,从而“跳”开A公司后,通过B公司订立合同,则A公司有权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关于报酬金额,则需要考虑A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来具体确定。

专家介绍,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中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是报酬的多少,还要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认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更为详细的裁判方式。一个是根据交易惯例,第二个是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范式合同规定。

(鹏仔):学习了,看来专业服务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和青睐。

(芥芥):所以我们中介方要做好该做的工作,让客户感受到服务和佣金价格的对等价值。同时我们也在此提醒消费者“跳单”不可取,多地法院有判例。二手房交易环节众多,为了你的交易安全,买卖房产还是得找一个靠谱的房地产中介,也请相信他们会全心全意为你服务!

【茉茉话你知】

小贴士:买房“跳单”属违法,中介合法权益《民法典》来保护,深房中协免费帮助个人会员追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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