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宝安日报

安居乐业,光明人的共同追求。


【资料图】

近日,《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实施,从顶层设计层面建立职责清晰的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形成房屋安全管理“一张图”,进一步强化和规划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让光明人更安心。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全文约6500字,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房屋安全鉴定及隐患治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附则等6个章节共43条,内容简明扼要、干货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清单式管理

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业内专家透露,房屋安全治理链条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鉴于此,《实施细则》在责任分工方面做了“清单式”分解,通过定职定责,努力形成政府职能部门与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各司其职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其中,光明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该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履行定期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和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各部门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开展督查;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以及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各街道在区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应履行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在市、区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对辖区已拆除的房屋信息于一个月内更新;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明确,区教育、卫生健康、公共物业、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期间行业内房屋安全警戒和应急排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受委托管理的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按照委托约定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负责对发现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排查、隐患整治等工作。

一张图排查

系统掌握房屋安全状况

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确定后,关键在于前端的排查与巡查工作,能否真正落实落到位,为房屋安全治理和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的方式、原则、内容、频次等,形成排查与巡查“一张图”,工作人员只需按图索骥,就能扎实完成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工作,把情况上传有关系统,政府职能部门即可系统掌握全区房屋安全状况。

据悉,房屋安全状况检查工作主要按照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等。其中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应建立台账,并录入市主管部门既有房屋排查信息系统,实现房屋安全的动态管理。

在房屋安全巡查原则方面,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进行,重点巡查未完成整治的危险房屋;未完成整治的C类(包括C1、C2、C3类)建筑;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房屋;受周边地下施工、爆破施工影响的房屋等七大类房屋。

对房屋安全巡查频率,《实施细则》要求,经排查机构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整治的C类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密集的建筑物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巡查;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房屋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雨季汛期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加大巡查频次;A、B类建筑每年度不少于两次巡查。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对重点巡查范围内的房屋组织开展检查。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关系到公共安全的房屋,巡查主体可根据房屋危险情况制定实施专项巡查监测技术方案。

项目式治理

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安全

治理是房屋安全管理的末端,也是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细则》在房屋安全鉴定及隐患治理方面亦有布置。

比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信息获取、检查(鉴定)确认、监督处理”的程序进行。其中初步信息通过街道组织的房屋安全巡查、房屋排查、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日常检查报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网络舆论、媒体报道等方式获取。

在接到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举报或者投诉后,街道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对于房屋存在即时倒塌危险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危害公众安全的,街道会同区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组织房屋现场查勘时,查勘专业人员不应少于二人,查勘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情况记录表》。

经现场检查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街道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督促其进行治理,并可通过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隐患的信息予以公示。发现房屋存在需按规定检测鉴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未治理、未解危的危险房屋用于违规出租的,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一旦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接报后应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主管部门报告。

如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需立即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区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按照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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