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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jj.sz.gov.cn/gkmlpt/content/10/10386/post_10386642.html#2037
本文来自附件3,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住房调换】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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