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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示2023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初审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5
【资料图】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3年4月6日发布了《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认租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认租工作于2023年4月16日结束。现已完成1798户认租家庭认租资格的初审核查,具体核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合格认租家庭名单
经核查,罗湖区2023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合格认租家庭共1733户、不合格认租家庭共65户(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公示5个工作日,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在以下网站公示: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szlh.gov.cn/lhzfjsj/gkmlpt/index#12588)。
三、信息校正
(一)如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驳回认租申请有异议,请认租家庭在公示期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书面的信息变更或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二)如需撤销本次认租,认租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公共租赁住房”—>“撤销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网上撤销本次认租项目的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9:00至5月4日18:00)。认租家庭可根据原认租项目情况,网上选择撤销其中一个或多个项目(含全部项目)。按上述要求办理了全部项目撤销认租的不计入弃选次数。
四、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25666765、22185615(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五、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的(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次认租申请受理截止起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状况、残疾、低保及低保边缘、抚恤定补优抚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将取消配租资格,如已选定住房,将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三)本次公示的合格认租名单中,残疾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应认真核对公示内容中有无相应信息。如公示内容无相应信息,请在公示期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信息变更,并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jj.sz.gov.cn/ztfw/zfbz/)在线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咨询电话:88631666)。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租人认同本次公示信息。
(四)认租家庭在轮候期间存在离婚情形且未在公示期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申请变更的,取消本次配租资格。存在离婚情形的认租家庭实际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以变更后的人口数为准。
(五)合格家庭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其他非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
(六)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认租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将被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重新提出轮候申请。
(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为规模化租赁社会存量住房,租赁期满后,如上述项目续签,租金标准随市场行情波动,并按深圳市最新租金政策文件执行。如项目无法续签,将按照届时最新规定进行处理,承租人须无条件予以服从,并做好搬离工作。
(八)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是否能参与学区划分及落实学,以房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是否能落户及办理居住证,以房源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的意见为准。建议有学、落户等需求的在册轮候人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后谨慎选择,本单位不作任何承诺。
(九)合格认租家庭选定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已了解所选项目的交付时间、租期、租金、学、落户等信息并予以认可。
(十)书面材料受理地址: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号万达丰大厦7楼726,咨询电话:25666765、25620382、22185615(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szlh.gov.cn/lhzfjsj/gkmlpt/content/10/10560/post_10560314.html#1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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