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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监管费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时间为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起至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记载为买房人或资金退还至买方(贷款银行)账户止。涉及银行贷款的,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后,方可交割监管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