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自强
某公司承租场地后再添厂房等设施,后该场地拆迁,因房屋变迁情况难确定,补偿款等分配归属存争议,该公司将出租方诉至法院,请求赔付四十余万元。因举证不足,一审诉求被驳回。二审上诉,青岛中院依据地图APP中显示的图像及面积确定该房屋变迁过程,最终判令出租方赔付该公司拆迁补偿款三十六万余元。
2000年5月,曲某某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涉案场地出租给该公司。合同约定,“因国家征用该土地,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因征地赔偿的费用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2013年,曲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案场地上的房屋于2018年进行拆迁。因对涉案场地上哪部分房屋由承租人所建、拆迁补偿款归属存在争议,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将曲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曲某某给付拆迁补偿款407962.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拆迁,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手绘图、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诉讼请求被驳回。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
二审中双方确认,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后,出租人曲某某不再实际控制涉案场地,也未兴建新的建筑物。考虑到兴建时间久远,涉案场地附近原为农村,书面证据保存较为困难,合议庭向双方释明,可用地图APP查询涉案场地2000年前后的情况,以确认争议部分房屋在租赁前是否存在,进而确认是否由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借助地图APP初步证明涉案场地上其投资兴建的多处房屋面积,且曲某某认可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涉案场地投资建设。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确定具体拆迁面积、标准,曲某某对拆迁面积、赔偿分布及组成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但曲某某未能说明其建设部分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部分的面积区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依据地图APP中显示的图像及面积,青岛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曲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360006.9元,驳回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