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本报讯(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通讯员 张琴)3月1日,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西宁市首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邹某某、田某某、岳某某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缓刑1年至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

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分别是青海某某铝材有限公司和青海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17日,二被告人在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有特殊的处置流程的情况下,为了图处置方便、节约成本,仍擅自将铝灰交由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邹某某处理,支付的低廉运输费并向公司报销。被告人邹某某将拉运的共计60多吨铝灰随意倾倒在了大通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一农田树林相邻的低洼水坑中,农田林木受到污染。后被村民发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处置,清除污染物400多吨,造成经济损失近100万元。受理案件后,大通县检察院及时展开工作,熟悉案情,实地查看,分析证据,针对案件损失数额的司法鉴定、清理范围的必要性、确系危险废物的证据等问题先后与环境部门办案人员、公安侦查人员面对面沟通。

庭审时,公诉人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指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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