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孙江华)未签订书面合同,卖方延迟交货违约损失难确定,能否核减货款?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2020年9月,振荣公司与志能公司就隔离衣的买卖达成合作意向。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而是通过微信沟通确认货物单价、数量、总价33万元以及最迟于2022年10月22日交货等事项。此后,志能公司预付货款10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志能公司到振荣公司提货3.8万件隔离衣,并于当天发车。振荣公司承诺剩余货物于10月24交付。10月24日,志能公司到振荣公司提货,后于10月25日上午装车发货。

2020年12月29日,志能公司支付货款6.6万元。

此后,由于志能公司未能支付剩余货款,振荣公司起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志能公司支付其货款16.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志能公司抗辩称,振荣公司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况,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其有权要求振荣公司减价50%,不支付剩余货款。振荣公司考虑到履行中的实际情况,自愿减少部分货款,并放弃主张违约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对隔离衣的交付时间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了10月22日及之前出货的合意,因此,2020年10月22日交付的3.8万元,不构成迟延履行。而振荣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的货物,已经构成了延迟履行,应当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双方未对违约责任、违约标准、违约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志能公司可就振荣公司延迟履行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是志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延迟履行造成的具体损失,因此,法院酌定扣减部分货款,判决志能公司支付振荣公司货款14.3万元。

一审后,志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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