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李博 汪玥)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四张银行卡用于收取被骗资金,并通过其微信、支付宝、网银等为他人转账帮助支付结算共计644,420元,其中被害人李某、苏某等人被诈骗的资金进入被告人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2022年1月24日,被告人周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支付宝等,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自己的卡自己用,莫给罪犯当帮凶。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轻则征信受损,影响贷款、就业,重则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