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郑岚 见习记者姚倩倩 通讯员张纯)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宜昌出台《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的实施细则》《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一办法两细则”)。4月20日,宜昌市纪委监委召开发布会解读“一办法两细则”,进一步释放宜昌通过容错免责、查处诬告行为,开展澄清正名工作,鼓励党员干部投身到宜昌加快建设“六城五中心”的火热实践中去的强烈信号。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明确了可以容错免责的八种情形,四种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及可不予立案的情形。实践中如何把握?一看主观意图是“无心”还是“有意”,重点看其是在推动工作中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导致的失误错误,还是明知故犯、故意违纪违法;二看行为规制上是“无禁”还是“严禁”,重点看是在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试验中积极作为产生的失误错误,还是属于明令禁止后我行我素、有禁不止;三看目的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重点看其是为了整体利益、群众利益,在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还是为了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打着推动发展的旗号损公肥私、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相关因素,判断是否可以“容错”。
办法还明确启动“容错免责”可通过三种途径。被核查对象认为符合规定的容错情形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容错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党组织认为被核查对象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申请容错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各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对象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要主动开展核查,收集证据,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容错。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具备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这六种情形分别为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失实结论,被检举控告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承办部门经评估认定有必要澄清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明确并不是所有的失实检举控告都是诬告陷害行为。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将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