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原告何某给付欠款给被告李某的目的是将他人安排进入事业单位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何某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原告何某委托被告李某帮助其朋友以免考的方式进入医院工作,被告李某应允。原告先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李某共计100000元;后再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李某共计140500元;两次合计转款240500元。2019年2月20日,被告李某通过支付宝向原告何某归还10000元。后因李某未能成功解决原告朋友免考进医院工作事宜,原告于近期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所有款项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何某委托被告李某“找关系”,从而达到帮助其朋友通过内部招录的方式免考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目的,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何某向被告李某给付相关款项的行为,亦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故对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法律不予保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7元,退还原告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