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汪璆)“被告陈某非法破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长达十余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开庭审理陈某破坏林地损害生态环境一案,衢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黄曙峰出庭履职。据悉,该案是该市首次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碳汇(指植物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价值损失赔偿诉讼请求。
2009年5月,陈某从衢州市下辖的龙游县某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了该村林地11.6亩。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陈某私自将承包的林地用挖机平整后出租给他人堆放砂石,致使该林地上的林木等各类植被被破坏,林木等植被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功能持续丧失等。经鉴定,陈某涉嫌擅自改变林地10.64亩,涉案范围内均为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至少需要补种树苗1170株,所需费用共计10.56万元,且补植后的林木生长需要一定年限才能恢复到原有的生态服务功能水平。
2021年7月23日,陈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他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龙游县检察院遂于2021年9月23日对该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移送衢州市检察院。
衢州市检察院认为,陈某实施破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导致案涉区域林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受损期间的碳汇价值损失,遂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当日,经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陈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当庭悔过,并表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依法在一年内对其破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并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5万元。若陈某未按要求履行前述修复义务,则由其赔偿生态恢复费用10.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