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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洪其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7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一些地方发放生育津贴要求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只要你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未婚已育妇女没有结婚证这个问题,不应该成为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十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负责人的上述表态,符合十七部门《意见》的方向和要求,体现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政策善意。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生育津贴发放环节设置了“提供结婚证”等条件,让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遭遇政策障碍,面临实际而具体的困难。这里面大致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沿袭了多年来的“惯例”——认为生育与结婚不可割裂,凡是办理与生育有关的事项,都要求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另一种是在制定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时,明确把“提供结婚证”等要求加到政策制度之中。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与十七部门《意见》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也不符合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方向导向,理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要求办理生育津贴时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主观和客观上都有着不支持、限制女性未婚生育的考虑。这种考虑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毕竟“先结婚再生育”是多数育龄人员的常态选择,也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但现实中,婚姻和生育会有一些具体、特殊的情况,比如女性未准备结婚但已怀孕且有生育意愿,或女性已怀孕并有生育意愿但存在因故不愿、不宜、不能结婚的情形,等等。当前条件下,应当客观理性看待女性未婚已孕(育)现象,尊重她们的生育意愿和自主决定,依法维护她们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待遇保障的权利。
还应当看到,随着女性整体受教育和就业创业环境不断改善优化,以及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地位逐渐巩固提升,女性养育子女的能力也有所提高,主流社会舆论对“单身女性生育”持越来越宽容的态度。比如,有不少人认为,由婚姻构成的正常家庭利于儿童成长,但婚姻并不必然形成“正常家庭”和“有益环境”,婚姻关系恶劣的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有时比单亲家庭更严重,因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予以尊重和保障。宽容单身女性生育的社会氛围,契合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政策导向,其良好效果值得期待。
作为贯彻十七部门《意见》的一项措施,“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亟待充分落地落实。各级各地相关部门应广泛宣传这项政策措施,让更多适用该政策措施的当事人应知尽知,以便对相关权利和待遇保障应享尽享。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履职尽责,督导督促有关地方及时纠正“办理生育津贴与结婚证捆绑”等不当做法,对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及人员须依法问责追究,并为权利受损当事人提供顺畅、有效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