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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设施服务用地的管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界定、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合理盘活闲置养老用地资源、加强养老服务用地监管等四方面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通知》要求,全省要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鼓励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各级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行业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要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

《通知》指出,全省要合理盘活闲置养老用地资源,一是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二是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级三产留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用地监管,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并对属于改变和违规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说明。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要严格认定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要针对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等涉诈问题规范整治的实际情况,区分好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诈骗行为,抓住随意改变养老用地用途这个重点,着力整治以养老为名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要坚持养老设施服务用地严格用于养老,不能把养老院变成度假村,更不能搞房地产项目。鼓励各市进一步研究细化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的具体情形,持续加强养老产业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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