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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总部企业落户石家庄最高可获五千万元奖励
河北日报讯(记者任学光)近日,《石家庄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出台。该市将重点支持从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的发展。办法提出,对新引进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其在石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投资奖励方面,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石家庄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产业项目,按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经营贡献奖励方面,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年度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幅不低于10%,前3年按照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培育壮大奖励方面,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办公用房补贴方面,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入驻办公起,三个年度给予2元/天/平方米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空置或转租。
高端人才奖励方面,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端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60万至96万元的,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1.5倍奖励;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96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市及以下财政贡献的2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土地支持方面。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石家庄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对地块开发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石家庄市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