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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原则 ① 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逝者遗体一天(24小时)内送往殡仪馆存放。 ② 摆放的花圈、花篮、花匾总数原则不超过5个。 ③ 丧事殡期原则上不超过3天(包括亡故和出殡当天),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不超过5天。 ④ 禁止在广场、道路、学校等公共场所搭建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念经做道场、唱诗班等丧事活动;禁止在丧事活动中占道围丧、租用非法改装的花车(鼓乐车)、使用电子花圈车(电子屏幕车);禁止火化、出殡、回山沿路燃放烟花爆竹、烧撒纸钱、吹号奏乐等;禁止守灵期间、祭扫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新建、翻新、修复私坟和骨灰装棺再葬。 ⑤ 丧事活动期间,火化时往返殡仪馆的车辆和出殡(送殡)车辆原则不超过5辆,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不超过10辆;平时用餐仅限于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且不超过5桌,倡导不置办出殡酒席,如需置办,酒席原则不超过10桌,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不超过20桌。 四项规定 鹿城区要求辖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镇街、村(社区)两委干部、部门单位聘用人员在殡葬活动中,除带头执行“五项原则”外,还要遵守“四项规定”: ①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借机敛财。 ② 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或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参与办丧、送殡活动。 ③ 除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外,不准参加丧事期间的平时用餐,不参加违规办丧的吊唁活动。 ④ 操办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的丧事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操办丧事报备、报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