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再是必收要件
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婚姻关系审查方式有调整
□岳阳晚报记者 陈垦
日前,记者从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尊重申请人的意愿,该局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其他城市做法,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研究制订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调整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婚姻关系审查方式。《通告》事项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岳阳经开区范围内执行。
多项环节将更优化
《通告》明确,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权利人的申报、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询问情况办理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关系。此外,自然人因转让、赠与、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赠与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关系。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烟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增加或减少共有权人、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资料无询问记录的;共有关系不明确的其他情形。
同时,《通知》中还指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接受赠与的,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或赠与合同,载明共有方式,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因申请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动产这些方面要注意
调整后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婚姻关系审查方式会给市民带来哪些便利呢?在材料精简、流程优化、效率提升等方面都将体现出优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审查提交的材料中,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再是必收要件。新政策实施后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除了《通告》中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非涉税登记业务的申请人无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同时,新政策实施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还需调用“民政部婚姻接口查询”平台数据进行核验。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上述两个环节,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通告》实施后,流程优化、审核要点更加清晰、登记涉及的权利主体更加明确,为网上办、不见面办理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有哪些方面值得注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的,应当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不动产且一次性付款的,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提交婚姻关系材料,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首次转移登记和夫妻加名手续。按揭购房的,抵押合同中若有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则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手续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不动产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证载产权人在登记机构询问时承诺单独所有,擅自处分不动产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