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市: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案
01.基本情况
2021年5月初,常德市人社局通过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发现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欠薪预警。2021年5月6日,常德市人社局就有关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拨付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工费用,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2021年5月14日,常德市人社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到期未执行拨付人工费用的改正指令。2021年5月21日,常德市人社局向常德市住建局送达了关于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处理意见函,建议市住建局对其作出停工处理。2021年6月1日,常德市人社局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6日,该单位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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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评析
本案中,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人工费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并按照约定内容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管理费等其他工程款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
建设单位不按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涉条款:
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3.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来源:湖南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