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依法查询欠薪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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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情况
2021年2月5日,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投诉某工程项目未依法支付工资。
经立案调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人工费用及拨付周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月9日和3月17日分别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实际控制人朱某、法定代表人王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单位和个人均逾期未履行。
为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经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28日分别向长沙银行湘潭湘乡支行和湖南湘乡农商银行申请查询该项目建设单位银行账户情况,向湘乡市公安局申请查询朱某、王某车辆登记情况,向湘乡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查询朱某、王某不动产登记等情况。7月28至29日,湖南湘乡农商银行和长沙银行湘潭湘乡支行反馈了建设单位有关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湘乡市公安局反馈朱某、王某名下无车辆登记,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反馈王某在本市有一处不动产,并提供了详细的信息。
目前,该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垫付到位。
02案例评析
本案中,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人工费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建设单位还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规定的上述义务,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解决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发到位”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03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湖南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