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华声在线2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李骥 陈凌云 王荣)近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当庭改判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向涉案学校发出优化营商环境司法建议。

(庭审现场。通讯员 摄)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经营的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市某学校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后,肖某及其雇用的农民工多次向该校催要工程款未果。2022年3月10日,肖某携带5公斤装罐装液化气前往该校校长办公室,数次拧开气罐阀门,并拿出打火机相要挟,企图要回工程款。后被该校老师合力制服。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校方有一定过错,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肖某不服,遂向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存在一定过错。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收入下滑,员工生活存在困难,迫于农民工工资未支付、个人房贷逾期未还的生活压力,肖某采取了极端过激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疫情期间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的现实,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传递司法人文关怀,遂对肖某做出上述改判。

同时,邵阳市中院向该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在以民事主体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正面示范。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