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新修订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解读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王虎
为适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和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近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甘肃省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石玉成说,我省是地震活动频发的省份,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我省防震减灾立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条例与防震减灾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固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修改后的条例共九章六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徐润莉介绍说:“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条例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工作机制、政府职责等作了修改,明确了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方针。”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条例对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其中,增加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对本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以及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发布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在提高家庭防灾应急能力方面,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条例增加了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灾害损失的内容。”徐润莉告诉记者。
此外,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条例细化了地震应急救援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措施。包括: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进行业务指导;明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定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石玉成表示,将持续深入做好《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宣传和贯彻,通过执法检查促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把地震行政执法纳入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体系,推动防震减灾事业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