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4月13日讯(本网记者宋芳科)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临时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4月12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严格土地用途管控,全面理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事权,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严格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理顺审批事权,将之前全部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临时用地审批,统一调整为按照是否占用耕地进行分类处置、分级审批,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所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负责审批该临时用地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将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与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环节合并,市级审批的临时用地,由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级审批。

《通知》明确了申请表、合同(协议)、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勘测定界报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免性说明、现状照片、初审意见等9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进行了公开发布和一次性告知,规范统一了申请表、初审意见、现场踏勘表等文书格式。临时用地审批不再提交会议研究,由相关科室会审、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后直接下发批复文件;《通知》要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含现场踏勘时间),将原来1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压减为5个工作日,大大提升了审批效能。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对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对占用集体土地的,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涉及使用农民承包土地的,应附承包经营权人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签字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临时用地审批公开透明。

临时用地批准后,申请人需根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动工前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未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不得动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临时用地审批、备案、使用、复垦全过程严格审核把关,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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