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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11月23日讯(本网记者 张兰琴)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分组审议。《条例(草案)》为统筹推进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共9章76条,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明确了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基本制度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区域,明确了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规范,明确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我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了协同保护机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中“构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一带四区多点’空间布局”要求,有针对性的提出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中部沿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的保护与修复。
另外,《条例(草案)》对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区治理与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水资源优化配置及论证、用水定额管理水量分配、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水资源超载治理、取水许可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行业节水、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河道采砂和水库管理等制度措施。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了我省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列举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对江河源头区等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生态补偿,在黄河干流等重要区域探索开展水质水量横向生态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