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中国甘肃网12月27日讯据兰州晚报报道近日,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59号)、《关于印发2019年开发1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73号)、《关于印发2020年新增开发2万个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47号)、《关于印发2020年开发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53号)文件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各地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在岗领补、科学合理、总量控制、有序退出”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发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事防疫消杀、巡查值守、保洁环卫等工作,有就业意愿因疫情无法返岗的返乡农民工优先安排,服务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人员选聘可不受一个脱贫户家庭安置一人的限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报省人社厅进行备案。
该政策的人员聘用条件为:甘肃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一、二类低保对象,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除外。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优先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通知还明确了资金保障和岗位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县两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元/月,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1000元/月,岗位补贴标准高于指导标准的市州、县(市、区)可按地方标准执行,资金申报、使用等按照国家和岗位开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