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共同职务犯罪

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二、

对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采取什么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践中,对于有上述法定情形且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不将其留置,将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调查,有可能造成事实调查不清、证据收集不足,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惩治,影响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因此,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三、

个人行贿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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