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关系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关系有: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
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谁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中,名义出资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我国公司设立实行核准制,公司的相关事项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具有公信力,因此社会公众判断某公司的股东只能以公司登记机关的记载为准。因此,公司名义股东虽然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社会公众关心的只是记载于登记机关的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而不是也不可能用其它标准判断公司的股东身份。在此前提下,一旦出现需要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也只能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实际出资人。找法网提醒你,在此前提下,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法为自己推卸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而无须直接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依法也不得对未经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三、
企业出资人享有哪些权利
1. 表决权,出资人作为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股东查阅、复制权,出资人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
3.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出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知情权;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