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报讯(记者籍明泉)日前,市政府办印发《邢台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
《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租金价格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为筹集到更多保障性租赁房源,《办法》明确主要通过新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对面积也进行了严格限制。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确保住房品质。
《办法》从土地、财税、金融等多方面明确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将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鼓励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此外,《办法》还对住房租赁进行了规范,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发生住房未纳入信息平台管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以租代售”、未按要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或租期等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