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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其中指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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