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水运报
案件回放:福建力瀚公司与上海长阳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长阳公司将“炜伦巨龙”轮2102航次出租给力瀚公司,起运港河北五港,到达港青岛港。“炜伦巨龙”轮于5月4日在装货港锚地第一次起锚进港时出现锚机故障,港口调度第二次安排靠泊时间为5月7日。力瀚公司起诉要求长阳公司返还超付的滞期费,长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力瀚公司给付欠付的滞期费。
释理明法: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力瀚公司作为承租人,已经履行了通过装货港安排安全泊位以供涉案船舶靠泊的义务。涉案船舶在第一次起锚进港过程中,因锚机出现故障导致既定靠泊计划取消,虽然经修理后于当日晚间恢复正常,但既定靠泊计划取消后,后续靠泊计划须由港口调度根据港口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而非由力瀚公司自行安排。由于长阳公司对于涉案船舶在装货港靠泊时间上的延误具有过错,该时间延误不应计入实际装货时间。
本案中,涉案船舶在装货期间已经产生滞期的情况下,卸货期间因大雾封航导致的作业延误仍应继续计入滞期时间。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长阳公司向力瀚公司返还超付的相关费用205250.5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国际海上航运实践中对“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条款的理解应类推适用于国内沿海运输。即在国内沿海运输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当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条款,除有其他特别约定,则应该理解为:约定的装卸时间届满、船舶产生滞期后,按约定不计为装卸时间的节假日或因天气不良而不能进行货物装卸的时间,仍计为滞期时间。该案对于规范国内沿海航运业运营秩序、公正处理类案方面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