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杭州检察
来源:最高检
讲述人: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封蕊
2020年4月,我院受理了天津市静海区某镇原镇长刘某通过编造虚假事实、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贪污镇政府公款100余万元的案件。案件受理之初,承办检察官原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是经过深入审查案件材料,梳理刘某开具的虚假发票,发现刘某虚构的事实是购买树苗,检察官立刻察觉到这个案子并不简单,里面可能涉及侵害群众利益的事实。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刘某贪污的这笔钱正是镇政府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资金。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检察官立即意识到该案事关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工作大局,于是按照我院办理涉农案件的相关规定,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院领导听取汇报后,亲自审阅了全部案卷,组织召开刘某涉农案件案情研判会,要求检察官积极稳妥办好此案。
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刘某仍没有退还全部赃款。他虽然认识到自己有罪,但还是心存侥幸,抱着“破罐子破摔”心态。考虑到涉农赃款的特殊性,承办检察官多次对他开展释法说理,同时积极联系他的辩护律师,以及他的妻子,同步开展思想工作。
刘某妻子起初对于退赃一直持消极态度,检察官多次走访,当面向其阐明利弊。经过不懈努力,刘某妻子最终转变了态度,主动将100余万元赃款退缴到我院专用账户。
案件提起公诉后,为保证该笔涉农赃款及时发还,检察官对法院审理、裁判、执行全过程进行了全程跟进,多次就本案与法院审判部门、执行部门沟通协调,推动案件依法快审快结。
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到镇政府,告知其尽快发还100余万元涉农资金,希望这笔宝贵的资金能尽快发挥应有的作用。
2021年8月27日,检察官“护送”这笔失而复得的资金来到镇政府所在地,将100余万元赃款予以发还。
镇政府负责人说:“我们将以此案为鉴,把这笔专项资金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助力乡村振兴,不负检察机关的期望和人民群众的期盼。”
发生这起职务犯罪案件,既有被告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被害单位疏于管理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检察官发现了镇政府存在违规设立账外资金、资金监督缺失等问题,这些都为刘某编造虚假事实,开具虚假发票,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此,我院依法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承办检察官多次就上述问题向镇政府了解情况,并当面听取镇党委和政府负责人的意见。
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梳理出了镇政府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多项制度漏洞,依法向镇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促进镇政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消除职务犯罪隐患。镇政府对照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了逐项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复。
在与镇政府对接过程中,检察官同时也了解到基层政府在法律服务方面的一些实际需求,于是向镇政府介绍了我院正在推行的司法联络员制度。镇党委、政府对该制度做法表示了高度赞许,并主动提出希望与我院建立司法联络。
2021年10月19日,我院检察官向镇政府递交了司法联络卡,向镇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了现场法律咨询服务,还专门针对基层政府、村两委廉政风险,开展廉政教育、法治巡讲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积极促进基层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