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苏新闻
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报道:3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某化工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协议,这家化工企业将承担33万多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5万多元为“惩罚性赔偿”。这是南通出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意见》后,成功依据依规办理的首起案件。
拿到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肇事化工企业负责人表示无异议,并签署了赔偿协议。这起案件发生于去年12月3日,企业位于海安市海溱河沿岸,当时,在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氟化氢气体泄露,槽罐车驾驶员出于逃生本能,驾车撞破厂区临河南侧围墙,导致事件处置过程中部分消防水入河。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周晖介绍,相关部门及时关闭污染河段下游的支流涵闸,将受污染水体全部拦截在可控范围内。经指挥部和专家团队分析研判,采取熟石灰抛洒中和降解方式处置水体氟化物。
在积极做好环境应急响应的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同步启动,肇事企业将承担27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除此之外,企业还面临额外5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费用。此项罚款的依据是,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在今年3月7日印发的《意见》,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内涵、适用范围、认定要件、取证要点、赔偿金额计算、磋商与诉讼衔接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规定。本案虽然是一起突发事件,但由于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存在漏洞,环境事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环境影响等原因,生态环境部门对本案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赵建峰介绍,在以往填补损失的基础上,惩罚性赔偿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弥补造成的环境损害以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作为全国首例按照《意见》办理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对于其他地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具体何种情形适用惩罚金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此次化工企业承担的5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将用于后续开展替代性修复,在海溱河受影响区域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增殖放流本地水生生物,同时为保障以上鱼类的春夏季产卵,在海溱河河床底部设置人工鱼窝500余个。
江苏台记者/郑伟康 陈志斌 姜晨光 龚丹 南通中心站 编辑/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