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大河报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沧海桑田,当家乡变成故乡,我们是否又平添了一份乡愁。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对省自然资源厅起草报送的《河南省村庄规划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在村庄规划实施层面,将有统一的指导、规定和约束。

【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据了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今年的“小切口”、“小快灵”立法项目,本着简洁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不分章节,共十三条:第一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政府职责,第四条明确了经费保障,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规划原则、编制要求和规划实施等相关内容,第八条明确了建设审批的办理,第九条规定了建设住房的相关要求,第十条规定了文化保护的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明确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该办法规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村庄规划实施,进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或镇详细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在村庄规划中扮演何种“角色”?办法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技术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庄规划和建设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规划和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庄公共服务水平。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坚持统筹全域全要素、因地制宜、保护优先、切合实际、节约集约、突出特色、尊重村民意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同时明确规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自建住房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各类建设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加强保护】

省政府法制办在征求意见时特别说明,制定出台村庄规划实施办法,不仅是填补村庄规划实施监管空白的需要,也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促进村民有序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调对村庄文化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的村庄,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村庄历史文化保护线内进行迁移、拆除、搭建等影响历史风貌、历史建筑等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公布实施村庄规划的;

履行村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在村庄规划实施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村庄规划实施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村庄规划实施巡查监管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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