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想快速办理贷款吗”“不用抵押,当日到账”……这样的电话、短信,公众应该并不陌生。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住房公积金“快贷”实施诈骗,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022年1月,我主办的一起通过集中补缴住房公积金方式诈骗银行贷款案件审结,荣成市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快贷”软件被利用
2021年8月,一起贷款诈骗案的案卷材料放到我的案头。
该案贷款人数众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侦查人员在案件定性上颇费心思,公安机关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可我仔细阅卷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所作所为并非简单的骗取贷款。
原来,主犯王某之前从事过贷款中介业务,曾在工作中帮客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从中收取佣金。王某发现银行推出的“快贷”非常便利,申请、审批、放款、还款均可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全程不需要去银行网点,操作十分简单便捷。他冒出一个大胆的想法——通过虚构客户信息来集中补缴公积金,依托公积金与银行关联,申请银行信用贷款,再操控客户手机将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转至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以贷款之名行诈骗之实。于是,他开始四处招募信用良好的贷款人,为行骗做好前期准备。
首次行事,王某心里没底,与同伙莫某商议先用两个“客户”试水。2020年1月,王某安排莫某取得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等,并虚构了“张甲、张乙”为该公司职工,为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补缴手续。2020年1月9日,王某以“张甲”名义通过手机银行补缴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公积金贷款12.48万元,该笔款项当日到账,被王某顺利提取。尝到甜头的王某开始谋划“大盘”。
王某安排莫某先后取得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印章等。2020年1月10日至14日,经王某安排联系,142名贷款人及相应的贷款中介陆续到达威海市,在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并开通手机银行。随后,王某等人将贷款人的手机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统一保管,用于操控贷款人手机申请银行公积金信用贷款。就这样,王某等人先后虚构142名贷款人系6家公司职工的事实,分批次集中补缴住房公积金459.78万元,并以49名贷款人名义申请银行贷款,诈骗707.76万元。
贷款到账后,仅有部分贷款人拿到小部分钱款,有些贷款人甚至分文未得,大部分钱款由王某直接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王某等人深谙,即使贷款到期不还,银行也无法向他们追索,全程只贷不还,诈骗意图非常明显。
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我抽调院里骨干成立办案团队,就贷款人证言、涉案资金去向、手机数据提取、被告人经济状况等证据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办案团队与侦查机关加强沟通,实时跟踪案件进展,确保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
因该案属于新型犯罪,在国内可参考的案例并不多,缺少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案件启动补充侦查后,面对大量的卷宗、繁杂的案情和涉案人员关系,办案人员生出畏难情绪。“我们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为人民群众伸张正义,就要勇于担当,迎难而上。”我不断鼓励团队成员,号召大家齐心协力谋突破。
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与办案团队加班加点仔细查阅卷宗,将该案书证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逐一比对确认。查阅卷宗时,我发现诈骗数额认定不够清晰,便带领团队多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取贷款人办理贷款时的手续,核对银行流水。经历4天与团队成员的共同奋战,通过核查计算、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等人的诈骗数额得以最终确定。
面对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之间较大的量刑差异,王某等人产生了抵触情绪,认罪态度出现波动。我们耐心阐述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的原因和量刑依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0月,我院对王某等3人以涉嫌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庭审之前析明辩点
尽管王某表示认罪认罚,但我认为王某的辩护人很可能作无罪辩护。为此,我在出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果然,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而我有条不紊地对其观点逐一予以反驳。
我向法庭指出:被告人王某以他人名义申请银行公积金快贷,具有骗取公积金信用贷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王某联系了142名贷款人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王某对其非法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均明知,再结合其虚假宣传、伪造材料等行为,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举证、质证环节中,我们建立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辩论环节中,我们围绕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定性进行了详细论证,使辩护人的无罪观点无法立足。
为充分追赃挽损,我当庭提出将冻结的贷款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454.74万元及孳息返还被害单位,并没收被告人涉案财物的意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一直以来,我都要求检察人员注重办案细节,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回报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每起案件办结后,我都要和办案团队及时复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与大家共勉。我们认识到,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环节,网络诈骗也随之兴起。诈骗分子借助互联网平台不断翻新诈骗手段,检察机关有责任提醒公众注意防范这些新招数。
本案被告人以公积金“快贷”方式进行诈骗,手段新颖,难以识别。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信贷类业务,尤其是网上新型金融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顾客注意辨别诈骗手段,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