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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建军)“通过这次事情,我知道错了,感谢检察官给我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机会,我一定汲取教训,再也不酒后驾驶机动车了。”日前,刚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未成年人打某感慨地说道。
今年1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打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朋友从村寨返回勐海县城,在客运站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打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打某涉嫌犯罪时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初犯、偶犯,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按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打某开展为期一个月,时长为35小时的社会志愿服务考察。
考察期内,打某积极参加勐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志愿服务活动,担任交通劝导员,在规定区域内开展交通劝导和安全宣传。考察期满后,打某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表现良好,顺利通过考察。
近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关工委、共青团代表一致同意对打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会后,承办检察官向打某及其法定监护人送达《督促监护令》,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开展联合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据了解,今年3月30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危险驾驶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截至目前,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共对3名顺利通过社会志愿服务考察的醉驾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让醉驾者在实践中受警示、受教育,有效防范遏制醉酒驾车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交通志愿服务活动的教育、引导和辐射作用,促使醉驾者树立文明守法意识,共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助力文明城市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