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刑事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期限可折抵刑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取向。司法实践中,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检察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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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强制措施折抵刑期的法律依据。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一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执行前,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或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按照相关比例折抵一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刑期;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规定,判决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期间折抵相应刑期;三是根据监察法第44条规定,监察留置按照先行羁押折抵相应刑期;四是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38条和第64条规定,在押人员和被判刑人员在外国或者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期间可折抵相应刑期。
人身强制措施折抵刑期的类型梳理。虽然法律规定了四种折抵刑期的情形,但司法实践纷繁复杂,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甄别。笔者主要从先行强制措施依据事由与定罪量刑依据事由两者关系的角度开展分析。
先行强制措施依据事由与定罪量刑依据事由是同一行为,依法折抵刑期。一般而言,行为人因为甲行为被采取拘留、逮捕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法院因甲行为对行为人定罪并处以自由刑,应当将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有时先行强制措施所涉罪名与之后判决所涉罪名不一样,但犯罪事实是同一的,或者判决所涉犯罪事实包括先行强制措施所涉犯罪事实,先行羁押期限均可折抵刑期;有时先行强制措施所涉违法、犯罪事由与之后判决罪名所涉犯罪事由貌似两个不同行为,但在法律、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也应当认定为同一行为。
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存在例外情形。行为人因为甲犯罪行为被先行羁押,后发现乙犯罪行为,法院对甲罪判处拘役,对乙罪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所以本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此情形下先行羁押行为被判处的拘役已经吸收,则不应当折抵刑期。
先行强制措施依据事由与定罪量刑依据事由并非同一行为,如果两者具有关联性则可以折抵刑期,反之则不予折抵刑期。折抵刑期制度根植于刑事法,其基本价值是对刑事追诉过程中先行羁押行为从法律上予以弥补或救济,故如果先行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追诉活动完全不相关,则无法实现该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换言之,只有与刑事追诉活动相关联的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在定罪量刑时予以折抵刑期。综合理论和实践,从程序法上看,判断是否具有关联性,主要是考察先行强制措施与定罪量刑诉讼程序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已经终结。如果两者在时间上紧密联系且刑事诉讼活动没有终结,则可认定具有关联性。例如,公安机关因甲行为以甲罪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实施乙罪行,即使司法机关依法不认定甲罪而认定乙罪,甲行为的先行羁押期间仍可以折抵乙罪的刑期。所以,这种折抵符合刑期折抵制度的基本价值。
折抵刑期不当类型及监督方式。因为法律理解分歧等原因,裁判文书对于先行强制措施折抵刑期可能会出现不当情形。对于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合理方式予以监督。
对依法应当折抵刑期但未予以折抵情形的监督。对裁判文书纯粹表述错误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根据发现错误的时间节点采取不同监督方式。一是刑期尚未执行完毕且未超期羁押的,可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通过裁定方式更正并下发新的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机关。二是刑期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已经实际超期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为违法情形进行监督。
对于遗漏先行强制措施的监督。这种情形一般是因为多种原因导致裁判文书没有载明当事人被先行羁押的事实。如果裁判尚未生效,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抗诉;如果原判决已经生效,则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法院启动再审。
对裁判文书载明强制措施但未依法折抵的监督。对此笔者认为,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理应在裁判中给出明确的判断意见并释法说理,如果未进行阐释且没有折抵刑期,则可推定系判断错误,可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予以监督。
对依法不应当折抵刑期但折抵刑期的监督。对先行强制措施具有法定事由的监督。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先行强制措施依据事由与定罪量刑依据事由并非同一行为,且没有关联性,法院将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则可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法院再审。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拘留是否折抵刑期等特殊情形。有观点认为,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先行司法拘留时间折抵刑期,虽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拘留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但这属于法律漏洞,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不论是司法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是基于同一客观事实对同一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从立法原意出发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此种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缺乏法律规范层面的支撑,且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因为除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外,当事人还可能因为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行为被司法拘留,同时可能因妨害司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些司法拘留也可以折抵刑期,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
先行强制措施没有法定事由情形的监督。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办案机关没有法律依据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或者有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措施但超出了法定期限,造成非法羁押或者超期羁押。显然,折抵刑期只能是有法定事由的合法强制措施,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宜将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期间折抵刑期。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检察机关应以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作者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